論早期幼兒音樂教育的一種理論框架
幼兒音樂和音樂教育的本質是什么?這是我們在幼兒音樂教育理論及實踐研究中長期思考和探索的一個問題。在此我們試圖將“和諧”這個概念作為早期幼兒音樂教育理論框架中的核心,來建立此理論框架。
一、“和諧”論
“和諧”是對一種關系的狀態作定性描述的詞匯或符號。所謂“和諧”是指發生關系的事物的兩方面之間處于一種相互支持、相互吸引、相互融合的關系狀態。
兩方面趨向于“相成”(無論是相輔相成還是相反相成)而不是相滅,趨向于統一而不是分裂,趨向于調和而不是抵觸,趨向于聯合而不是斗爭。這種關系能使抽象的“力”和具體的“力”的付出產生出最大的“做功”效益,這種關系能使有生命的和無生命的、精神的和物質的系統中的“力”的產生無休無止,無窮無盡。如果把這種“力”籠統地定義為“生命力”的話,那么這種生命力便是“永恒的”。
在中國古代的天人合一、天人相應的哲學觀點中,“合一”與“相應”實際上是對天人之間的和諧關系的另一種說法;從中國古代的陰陽相合,相反相成,對立統一的哲學觀點中發展出來的現代“元極學”理論和“元極圖”圖式,實際上也是談各種系統中的陰陽兩面如何“相和”的。只有相和才能產生和諧共振,只有在“和諧共振”的情況下才能達到“出最小的力做最大的功”的效果,即將所有損耗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同時保證提供最大的產出,如物理學中的諧振現象和現代音響學中的共振和共鳴現象等。
在古代東西方哲學論著中,有許多哲學家都曾經從數量和諧的角度來闡述宇宙的永恒性、生命的永恒性和美的永恒性。而近現代的許多美學理論家則更進一步地采用數學的思維方式,探索了諸如聲音的和諧美感和圖形、色彩的和諧美感中的數量和諧的模式,為人們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能使美感產生的和諧的數量比例關系,如反映在協和和音與不協和和音問題中的數量比例、泛音列中的泛音與基音問題中的數量比例、黃金分割問題中的數量比例關系等等。從語義學的角度來看,“和”與“諧”都具有調和的意思,將這兩個字組合在一起,可認為具有強調其調和的本質、調和的價值和調和的方法的意思。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和諧即萬事萬物之間的一種積極的相互作用的關系。這種既可指靜態的本質,又可指動態的行動方法與行動的過程,還可指人對這種本質的一種積極的價值評定。因此,如果說和諧是宇宙永恒性的根本基礎,是生命永恒性的根本基礎,是美的永恒性的根本基礎的話,那么也就可以說和諧是音樂永恒性的根本基礎,是音樂教育永恒性的根本基礎。
二、目標和諧論
歷史及現今的各種音樂教育目的觀,大致可歸為以下幾類:一是音樂本位的目的觀,二是社會本位的目的觀,三是個人本位的目的觀。音樂本位的觀念強調音樂藝術本身的審美價值,認為傳承和創造音樂的審美價值,是進行音樂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重要目的。社會本位的觀念強調音樂教化對社會安定或進步的保障價值,認為維持社會穩定或推進社會發展是進行音樂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重要目的。
而個人本位的觀念,則更強調個人生命價值,智慧價值,情感價值的實現。認為個人價值的認識和實現是個人音樂實踐物化和外化這些潛在價值的的結果;認為開發個人的智力或創造力,豐富或深化個人的情感,提高個人參與社會實踐社會的積極性及實踐操作能力,是進行音樂教育的根本性目的或主要目的。但我們認為,將音樂價值、社會價值、個人價值相互割裂,相互分離,甚至相互對立起來的觀念本身,便是忽視了這三種價值之間天然和諧關系的產物。這些人為的不和諧的目的觀,將原來天然一體和諧共處的關系相互分割,相互對立起來,必然會導致教育實踐中的投入提高,內耗增大,也必然會導致對音樂發展、社會發展及幼兒個性發展的不良影響。而且,在目前我國的音樂教育實踐領域中,這種不良影響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已是顯而易見的。
另外,在目前社會教育機構中進行的集體音樂教育實踐,還存在著另一層面上的目的觀的不和諧。例如:一些教師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幼兒的現實發展與未來發展相互對立起來,將少數表演方面出現超常發展傾向的幼兒的音樂教育與大多數幼兒的音樂教育相互割裂、對立起來,將課內教育與課外教育、學業教育與素質教育相互割裂、對立起來……這些觀念和由這些觀念支持的音樂教育行動,無疑也是與“和諧”的觀念相悖的。這樣的音樂教育實踐,也必將導致音 樂教育的投入提高,內耗增大,獲取最傳佳效益的期望難以實現,甚至還會給音樂、社會、幼兒發展帶來無法預計和估量的損失。
目標是發起和維持行動的動力核心及行動的導向系統。任何教育行為,都必然應是有目標的社會實踐行為。所以,從教育上講,教育體系構建的第一步,就是要澄清和闡明該體系的教育目標。在本文所提出的音樂教育理論框架中,“和諧”既是整體框架(本體觀、價值觀)的核心支柱,又是目的觀和具體目標體系框架的核心支柱。
目標是任何系統運動所要求(或期待)達到的結果。本文特指的是這種早期幼兒音樂教育(指在社會教育機構中對3~8歲幼兒進行的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集體音樂教育活動)的目標和諧。這里的這種目標體系著眼于期望幼兒通過不斷地使自己與音樂相和諧的學習過程,進而不斷達到下列目標:
1、主體內部各種發展之間的和諧。幼兒的現實發展與未來發展相和諧,幼兒的音樂發展與全面發展相和諧,幼兒的生理發展與心理發展相和諧,幼兒的智慧能力、情感能力和行動能力的發展相和諧。
2、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和諧。幼兒與自身相和諧,幼兒與他人相和諧,幼兒與自然相和諧,幼兒與所有主客觀存在相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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