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無證保育員瀆職,園長、班主任同責
案例
某幼兒園急需一名保育員,經園長李珍同意,接收了無上崗證、未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的吳茗擔任中(1)班的保育員。一天晚上,中(1)班班主任郭睛在寢室點燃蚊香用于驅蚊。交班時將此事告知了當晚值班的保育員吳茗。誰知吳茗單獨值班至半夜時,竟然離開寢室長達45分鐘。在此期間,蚊香將搭落在床沿邊的棉被引燃,火勢迅速向四周蔓延。引發火災,致使3名幼兒在火災中死亡,多名幼兒受重傷,釀成特大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后,保育員關茗、班主任郭晴、園長李珍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刑罰制裁。但郭晴和李珍認為,釀成慘禍的直接原因是吳茗玩忽職守,自己只是有一定過失。應該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應是刑事責任。
在這起事故中,涉案人員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評析】
本案涉及因老師失職引發火災導致的幼兒傷害事故中,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對幼兒園傷害事故過錯責任的規定,此案中,幼兒園存在重大過錯。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經調查,造成這起嚴重的幼兒傷亡事故的原因是:班主任郭晴防火意識淡漠,在寢室內留下火種,造成安全隱患;保育員吳茗玩忽職守,導致釀成火災;園長李珍等管理人員聘用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保育員,對幼兒園的防火工作監管不力。由于幾名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導致火災發生,多名幼兒傷亡,所以幼兒園負有全部責任。
而經調查,在這起特大火災傷亡事故中,具體三位事故責任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同時,由于其違法犯罪行為給受害人帶來了巨大傷害,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聘用符合任職條件的工作人員,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均應按《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2)保證幼兒園內走火通道暢通,教育幼兒防火和火災逃生的方法;有條件時要進行消防逃生演習。
(3)消除各種火災隱患,向教師、幼兒、家長宣傳防火知識。
(4)幼兒園應配齊消防設備,維持其有效性,定期檢查,落實責任人、檢查人、維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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