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008-10-07)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駐馬店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5日
駐馬店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
第三條 本市市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優先、合理布局、保障資金、配套建設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公布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或審批新區開發、舊區改建方案時,必須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位置及界線,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并嚴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轉作他用。
第九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數量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30個班左右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30個班左右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每5000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專家、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納入基本建設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對捐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土地、校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第十三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或者占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場地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先建設后拆遷的原則,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拆遷和重新建設工作不得影響或中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審批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建設項目時,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距,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不得危及師生安全。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現有校舍的改建、擴建或者部分拆除,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
中小學校停辦、合并、分立、置換、搬遷,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土地、校舍通過置換、交換等方式進行調整的,應當保證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
第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經營性場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50米范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門兩側各50米范圍內,禁止修建垃圾站、機動車停車場及妨礙學生通行安全的設施,禁止設立集貿市場。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正門和側門前的道路上設置規范的機動車減速緩行設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中小學校、幼兒園,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對有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的,由教育、審計和監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占、破壞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的,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將校舍及其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分別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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