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辦幼兒園繼虐童、校車安全等事故后,近來被曝出給在園幼兒“集體喂藥”。民辦幼兒園屢屢出現辦學事故,這與政府對民辦園的支持不足,監管不到位,幼兒園保教隊伍質量不高和相關法律規范缺失密切相關。為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應加大政府對學前教育事業特別是民辦園發展的支持力度,優化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規范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關鍵詞】民辦幼兒園;“喂藥”事件;政府監管
【中圖分類號】G6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017(2014)07/08-0007-03
【作者簡介】王睿?(1988-),女,云南昆明人,西南大學學前教育學碩士研究生;彭進(1989-),女,四川廣安人,西南大學學前教育學碩士研究生。
一、“集體喂藥”長期潛藏民辦幼兒園
2014年春季學期伊始,西安市楓韻幼兒園、鴻基新城幼兒園被曝出“集體喂藥”事件。兩所幼兒園在未告知家長的情況下,長期給園內逾千名幼兒集體服用處方藥“病毒靈”,不少孩子出現頭暈、肚子疼等癥狀。據家長回憶,孩子入園后不間斷地出現類似癥狀,更有現讀小學三年級的孩子家長透露,其子女在楓韻幼兒園期間也被教師喂過這種藥。這意味著該園給幼兒喂藥不少于六年。此后,吉林市和宜昌市民辦園又相繼被曝出類似事件。對于幼兒園“集體喂藥”的目的,如今尚無官方定論,但一些家長表示,園方是為了減少因幼兒缺勤退費帶來的損失才給幼兒集體用藥的,而園所負責人所謂提高幼兒抵抗力的說辭難以找到依據。近年來我國民辦幼兒園數量快速增加,但辦學事故頻發,民辦園保教質量關系到我國學前兒童接受教育的質量,同時也考驗著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對民辦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能力。
二、民辦幼兒園“集體喂藥”事件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我國民辦幼兒園數量快速增加,為許多家長解決了后顧之憂,但其質量卻參差不齊,昨天發生校車安全事故,今天發生喂藥事件,那么明天呢?面對民辦園保教質量一再受到質疑的現實,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國的民辦幼兒園究竟怎么了。
(一)政府對民辦園的支持不夠
當前我國學前教育尚未列入義務教育體系,民辦幼兒園占全國幼兒園總數的68.77%(教育部2012年數據),為半數幼兒提供入托服務。但目前政府對民辦學前教育的支持卻遠遠不足,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財政支持不足。民辦園在辦園經費上大多靠自己籌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企事業單位改革,公辦幼兒園開始改制,民辦園得以不斷發展,但國家和地方財政投入卻向公辦園傾斜,占幼兒園總數近70%的非公辦幼兒園基本得不到國家和地方財政的支持。[1]眼觀國外,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葡萄牙也是主要依靠民間力量來發展學前教育,1995年葡萄牙政府通過發布《學前教育白皮書》《學前教育框架法》等一系列文件推動學前教育發展,到1999年,政府資助私立非營利性幼兒園的總開支達62%。[2]這是值得現階段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借鑒的。其二,民辦園在稅收、捐贈等政策方面得到的扶持不足。當前民辦園常見的繳費包括企業所得稅,有的甚至還需要繳納營業稅。有些城市的小區配套民辦幼兒園每年要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繳納國有資產占有費,一般在每年30萬~60萬元不等,這種政府“尋租”的做法更增加了民辦園的辦園成本。[3]另外限于稅法對外界捐贈的嚴格限制,民辦園要想借助此途徑籌措經費也面臨重重復雜環節,這加劇了辦園者籌措經費的難度。因此大部分民辦園都靠“以生養園”,民辦園在夾縫中要想獲得發展舉步維艱。
(二)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缺位
本次喂藥事件的曝光來自父母的意外察覺,而非監管部門的主動監查發現,這導致了民眾對政府相關部門的信任感缺失,也暴露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缺位。事件涉及的衛生、藥監、教育和該幼兒園掛靠的陜西省宋慶齡基金會四個部門機構,“四道關卡”也沒能卡住一片藥。地方醫藥、衛生、教育三大部門和陜西省宋慶齡基金會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常處于“加強――放松”兩極徘徊狀態,出現越位、錯位、缺位等問題。地方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辦園,在辦園審批政策等方面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審批通過后也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進而造成民辦幼兒園管理松散、各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狀。[4]《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幼兒園工作的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文化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但在發生喂藥事件的民辦園醫務室,保健醫師并未取得行醫資格證。政府相關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審批后的監管力度讓人擔憂。另一方面,從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來看,由于未設置獨立管理學前教育的辦公室,更沒有管理民辦學前教育的專門人員,而是由基礎教育的人員兼管,這說明從基本的監管機構保障上看,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園的監管職責很難落實。
(三)民辦幼兒園保教人員資質堪憂
在此次幼兒園喂藥事件中,西安市這兩所民辦園保健醫生的職業資格首先受到質疑――聘請不具醫師資格的人員擔任保健醫生。其次,幼兒園其他保教人員在幾年內皆未向相關部門反應、未向家長告知“喂藥”,而是選擇集體沉默,民辦幼兒園師資隊伍的道德底線何在,其專業倫理狀況令人堪憂。一方面,從幼兒教師學歷結構上看,2012年我國專任幼兒教師的學歷為專科、高中和本科的,比例為50.74%、31.82%和14.28%,研究生學歷僅占0.11%。而民辦幼兒園更因普遍工資待遇差,無編制教師身份不明確,權益缺乏保障,同工不同酬,社會地位低[5],職業發展前景無望等現實困境難以吸引高質量人才。在崗教師自身可能根本不知道長期服用處方藥的危害,還有的從自身生存狀況出發,不愿因幼兒缺席減少原本就微薄的收入。另一方面,民辦幼兒園為縮減開支,在確保從業者具有相應資格證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加上相關部門對民辦園教師招聘監管缺位,導致無從保證民辦園教師隊伍質量。 (四)相關法律規范缺失
民辦幼兒園“集體喂藥”事件,暴露出我國相關法律缺失,以至無法對侵犯幼兒權益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一,對侵權方的法律懲處缺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并無針對給兒童服用處方藥如何追究責任的條款。其二,對被侵權方的法律保護缺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但均未涉及類似侵犯幼兒人身安全權益的法律條款,這使得無法給被拘留的幼兒園負責人和保健醫生依法定罪。以“非法行醫罪”或 “故意傷害罪”追究尚不構成犯罪事實,按照司法解釋追究“非法行醫罪”一般要求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但從目前來看幼兒受損害程度還無法確定,“故意傷害罪”也要求達到法醫學鑒定的標準;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之前也無類似判例。因此,此種新型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尚無法律規范可循。
三、杜絕民辦園類似事件發生的對策分析
為從根本上杜絕民辦園為謀求經濟利益想方設法偷工減料、鉆法律規范空子或逃避監督管理致使的幼兒傷害事件的再發生,政府相關部門應從完善政府職責、優化部門合作、提高教師隊伍質量和完善法律法規四個方面著手。同時,幼教全行業也應切實規范自身行為,還幼兒教育以純凈的生存空間。
(一)加大政府對民辦園的支持力度
當前民辦幼兒園的經費主要來源于舉辦者的資金投入和家長繳納的保教費。為了轉變民辦園的辦園價值取向,創設民辦園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杜絕民辦園之間的惡性競爭,首先,政府要承擔起發展學前教育的主要責任,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應進一步明確職責,切實落實各級政府責任[6],加大對學前教育事業的財政投入,規劃地方與中央財政投入的合理比例,并保障財政投入在分配結構上的合理,保證民辦園和公辦園有相對公平、穩定的財政支持。其次,采取其他優惠政策支持民辦園發展。例如,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良性競爭。同時,將民辦園的管理按照非財政性事業單位來對待,在基建、稅收額度、水電等方面給予優惠。總之,在政策制度層面,政府對民辦園和公辦園應一視同仁,不歧視民辦幼兒園,為民辦園及其教師提供機會均等公平的等級評定和職稱評定機制,保證民辦園有序發展和其教師隊伍的穩定提升。
(二)優化政府相關部門的配合監督
政府應建立健全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制度和機構,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監管力度。第一,嚴格審查民辦園的辦園資格,對不符合辦園要求的幼兒園不予頒發辦學許可證。第二,定期與不定期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審查,引導其始終遵循幼兒園管理規范標準,對已在運行的民辦園進行審查,取消沒有達到標準的民辦園辦園資格,將其清除出場。第三,政府各部門之間應該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獨立的學前教育管理辦公室,由專人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公辦、民辦幼兒園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合作管理,并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遇事不互相推脫,各部門之間不越位、錯位、缺位。
(三)制度化幼兒教師準入機制,建立自律性專業倫理規范
我國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方面存在的教師資格證書終身制、入職門檻偏低、教師無證上崗等問題是造成幼兒教師隊伍,尤其是民辦園師資隊伍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7]因此,為確保幼兒教師隊伍制度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的發展,首先,應逐步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的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并加強對學前專業師范生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素養的教育,加強其職業道德信念。第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民辦園師資的監管,對無法按要求招聘合格幼兒教師的單位依其嚴重程度處以停業整頓或停辦等處罰。第三,加強幼教行業自律,特別是專業倫理規范的建設,行業專業倫理規范是其行業專業性的集中表現,行業服務的對象越弱小,從業者的倫理自律就越重要。幼教行業只有提高自身的專業水準,才能成為受社會、公眾尊敬的專業人士,也才有可能吸引高質量人才充實到其隊伍當中。
(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證兒童合法權益
從本次事件對幼兒造成的傷害和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兩方面困境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應從三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保護學前兒童的相關法律。學前兒童的生理和心理發展水平決定了他們在整個社會群體中處于弱勢地位,其健康安全的發展需要國家提供法律規范上的保障,應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校保護的相關條款,明確防范學校可能的其他新型傷害兒童行為。其次,從規范民辦園相關法律出發,完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學校可能危害、侵犯幼兒人身權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各政府部門責任,監督不力時應依法追究監督的相應責任,杜絕類似惡性事件長期暗藏給幼兒和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最后,加快學前教育立法,為幼教事業發展創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明確學前教育性質、政府責任與投入體制和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與問責制度等關鍵問題,[8]以解決當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諸多突出和根本性問題,保障并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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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立新.學前教師資格準入制度的問題與建議[J].東北師范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2.
[8] 龐麗娟.加快推進《學前教育法》立法進程[J].教育研究,2011,8.
(責任編輯羅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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