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三元教授1989年至1 996間留學于前蘇聯圣彼得堡市俄羅斯國立赫爾琴師范大學,先后獲得學前教育學學士和碩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于北京師范大學,獲教育心理學博士學位。現任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湖南省學前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其主要的研究方向為學前教育課程理論、學前教育原理。近年來主持教育部、省市等課題5項,主要學術著作有《幼兒園班級制度化生活》,主編幼兒園教師用書《研究與成長》、《探索與發現》、《幼兒自我教育》等,在多家學術刊物上發表
論文60余篇。
幼兒園常規教育是幼教工作者尤為重視的方面。對于剛入園的幼兒來說,熟悉、遵守集體生活的一般規則是,必要的,然而,教師在進行常規教育時存在兩大常見的誤區,筆者試圖將其梳理出來,供教師參考與反思。
一、常規:教育活動開展的前提?
教師通常會說:“幼兒常規不好什么都白搭!”言外之意,常規就是一切教育活動開展的前提。于是,教師在活動開展之前,往往要對幼兒進行大量的常規訓練,讓幼兒跟著教師的口令反復地“休息”與“坐好”,教師幾乎都是讓幼兒全部安靜地做好了“上課”的準備后才開始她的教育活動;在教育活動中,為了批評、指責、糾正某個幼兒的違規行為,教師往往要中斷正在進行的內容,將其他的幼兒從對該內容學習的“沉浸”狀態中“喚醒”,并將他們帶到一個無關的時空中,好比一個人被高高舉了起來,然后一個突然的外力把他們從高處拽下來,那種失落感是不言而喻的。在教育活動中,配教老師往往充當的是一個紀律和常規的維護者的角色,他們不斷地盯著孩子,看他們哪個不認真而進行干涉,卻忘記了他們觀察并記錄兒童學習與成長的工作……然而,常規真的是教育活動的前提嗎?
我們也能看到這樣的場面:當幼兒完全沉浸在他感興趣的活動中的時候,他們通常不會違規,他們會把全部的能量投向了眼下的活動之中,自然沒有多余的精力去違反紀律。一次,教師開展《小小面包師》的活動,讓幼兒洗干凈了手,在干凈的桌面上和面粉、做面點,說這是大家為自己準備一部分午餐,幼兒的勁頭十足,表現出了平時很難見到的投入;還有一次,教師將幼兒分成三組,分別提供了電飯煲、青菜、肉泥、大米、糯米漿,幼兒在教師的帶領下做飯、煮湯、搓湯圓和煮湯圓,幼兒忙得不亦樂乎,卻沒有一個人搗蛋。可見,當幼兒投入到他們真正感興趣的活動中的時候,他們發自內心地,體現出了極大的學習自主性體驗著需要的滿足,此時,教師強調常規和紀律則成為多余。紀律的問題從來就是人的需要未得到充分滿足才發生的。所以,教育活動開展的真正的前提是幼兒真正的興趣和內在的學習動機,而不是常規。
反過來看,常規是在什么情況下成為教育活動的前提的?顯然,是在幼兒對活動沒有產生的真正的興趣時。此時的教育活動便成為一種外部強加的任務,幼兒不能發自內心地活動,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加之他們尚不具備成人那樣的自我控制能力,于是違反常規與紀律的情況便頻頻發生。教師也就在此時舉起了紀律的“大旗”,維護常規為順利完成預定教學任務服務。事實上,教師平時忙的不外乎二件事:一是絞盡腦汁地安排、組織教師認可的教學內容,二是為達到這一目的而采取保障措施一一維護常規和紀律控制,同時回避可能的安全事故。于是常規自然就成為了前提。
二、常規教育:僅靠教師的要求能行嗎?
常規不是幼兒園教育活動開展的前提,這并不等于說,幼兒園不需要對幼兒進行常規教育了。常規教育是需要的,但教師應該怎樣對幼兒進行常規教育呢?通常的做法是,教師刻意地去提醒、督促兒童遵守規則,發布“不能亂丟玩具”、“不許大聲說話”等禁令,限制幼兒的行動,而當幼兒出現了違規行為的時候,教師通常采取的是講道理甚至壓服的手段,迫使幼兒“就范”,教師這樣做,其實是把規則當成是一種外在的對幼兒的要求,并認為幼兒是可以被動地接受這種要求的,但這樣做的效果很差,因為幼兒還不具備將外在的要求內化為自己行為模式的能力。于是,我們可以看到,在教師反復多次的講授、強調常規要求之后,幼兒能講出其中的很多道理,似乎“懂得”很多道理,但很難表現出相應的行為,他們在“講”這些道理的時候,其實是在講一個與自己無關的事情。所以,常規教育不能依賴由“外”到“內”地強迫灌輸與反復強化規則,不能讓幼兒被動接受規則,而是創造條件讓幼兒“內生”出規則,引導他們主動建構規則。為此,教師必須:
1 培養幼兒自主做事的能力。在常規和紀律強調得越多的地方,幼兒的自主性也就越差,自主性強的幼兒其規則意識也強。活動中幼兒投入地做事是其自主性的直接體現,也是萌生規則意識的最佳途徑。投入地做事能增強幼兒對專注及自我管理的體驗,而這構成了規則的原初的內涵。為此,教師應多觀察、培養幼兒的內在興趣,多聽取幼兒的意見,并在時空環境和心理氛圍上支持幼兒感興趣的活動,多給幼兒自主做事的機會。
2 引導幼兒建立班級生活“契約”,體驗對規則的需求。班級生活“契約”是人際間的關系約定,是全體幼兒一致同意的規定及對履約情況的獎懲措施的預定。學會建立并履行“契約”是養成誠實守信的基礎,使幼兒感受到規則是自己需要的,而不是與自己無關的東西。幼兒體驗對規則的需求,實質上是體驗規則的互惠性,即規則既利他,也利己。如“分享”,不只是把自己的東西給別人,還能得到別人的給予,如果不跟別人分享自己的東西,自己也就得分享不到別人的東西。體驗規則的互惠性也使幼兒建立一種對規則的積極態度。
3 從防備、限制、禁止到鼓勵與期望。當教師習慣用“不要”、“不準”等消極、否定的語言來強調規則時,教師這是在防備與限制幼兒,是“堵”而不是“疏”,久而久之則容易把規則置于一個令人厭煩的境地,結果使幼兒缺乏目標感而無所適從,也使幼兒覺得教師不信任他,因為幼兒都有著強烈的被鼓勵、肯定和信任的需要。所以,教師應該鼓勵幼兒,寄之以積極的期望。教師可以諸如這樣表達:“你會……,對嗎”或“如果你能……,那樣我們都會為你感到高興。”教師經常用此方式進行教育,幼兒的規則就會逐漸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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